中福:收到中福整合行銷向智商院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民事起訴狀
(113/09/19 08:4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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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5)中福-公告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及民事起訴狀

1.法律事件之當事人:
原告(聲請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
被告(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2.法律事件之法院名稱或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3.法律事件之相關文書案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商暫字第24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商調字第37號
4.事實發生日:113/09/18
5.發生原委(含爭訟標的):
本公司113年9月16日收到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通知書(113年9月13日發文),並檢附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113年9月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出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請狀及附件之113年9月11日提起之民事起訴狀繕本。
一、民事定暫時狀態處分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禁止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公司113年8月21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之決議。
(二)禁止相對人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該公司113年8月21日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2)不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之競業限制案。」之決議。
(三)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民事起訴狀聲明事項內容摘要如下:
(一)先位聲明:
1.確認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沛珊及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之競業限制案。(2)不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之競業限制案。」之決議均無效。
2.確認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1)案由: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2)案由: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部分董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案。」之決議均無效。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備位聲明:
1.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二、其他議案「(1)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陳建、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陸榮木、力大資本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沛珊及獨立董事高榮志、吳進成之競業限制案。(2)不通過解除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之競業限制案。」之決議均應予以撤銷。
2.民國113年8月21日被告中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113年第一次股東臨時會所為重要決議事項三、臨時動議「(1)案由:未通過競業限制案之新任董事及其代表人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不得接觸本公司財務、業務資料,或命本公司人員提出或提供該等資料。」。(2)案由:董事會應於之後股東會提案解任部分董事『中福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限公司代表人黃立中』及獨立董事『楊智閔、江嘉芸』案。」之決議均應予以撤銷。
3.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6.處理過程: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
7.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本公司營運維持正常,對本公司營運及財務並無重大影響。
8.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將委請訴訟代理人擬具答辯狀及處理相關程序,維護本公司與股東權益。
9.其他應敘明事項(若事件發生或決議之主體係屬公開發行以上公司,本則重大訊息同時符合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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