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光金乙種特別股現增股款繳納憑證9/4起開始上市買賣
(109/09/03 08:38:09)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乙種特別股(股票代號:2888B)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上市開始買賣日期。

公告事項:

一、上市股票種類及數量:乙種特別股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222,000,000股。

二、上市股票開始買賣日期:民國109年9月4日。

三、上市股票權利義務:
(一)乙種特別股股息率(年率)為4.00%(七年期IRS利率0.68%+3.32%),按每股發行價格計算。七年期IRS利率將於發行日起滿七年之次一營業日及其後每七年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定價日前一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為利率重設日之前二個台北金融業營業日,利率指標七年期IRS為定價基準日及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台北金融業營業日上午十一時依英商路透社(Reuters)「TAIFXIRS」與「COSMOS3」七年期利率交換報價上午十一時定價之算術平均數。若於定價基準日及利率重設定價基準日無法取得前述報價,則由新光金依誠信原則與合理之市場行情決定。
(二)股息發放:
1、新光金年度決算如有盈餘,應依法繳納稅捐及彌補累積虧損,再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及提列或迴轉特別盈餘公積,如尚有餘額,得優先分派特別股當年度得分派之股息。
2、新光金對於乙種特別股之股息分派具自主裁量權,如因年度決算無盈餘或盈餘不足分派乙種特別股股息,或因乙種特別股股息之分派將使新光金資本適足率低於法令或主管機關所定最低要求或基於其他必要之考量,新光金得決議不分派乙種特別股股息,將不構成違約事件,其未分派或分派不足額之股息,不累積於以後有盈餘年度遞延償付。除依前述不分派股息之情形外,股息每年以現金一次發放,於每年股東常會承認財務報告後,由董事會訂定基準日支付前一年度得發放之股息。發行年度及收回年度股息之發放數,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三)乙種特別股股東除依第(一)點所定之股息率領取股息外,不得參加普通股關於盈餘及公積為現金及撥充資本之分派。
(四)乙種特別股股東分派新光金剩餘財產之順序優先於普通股股東,且與新光金所發行之各種特別股股東之受償順序相同,但以不超過發行金額為限。
(五)乙種特別股股東於股東會無表決權及選舉權,但得被選舉為董事,於乙種特別股股東會及關係乙種特別股股東權利義務事項之股東會有表決權。
(六)乙種特別股不得轉換成普通股,乙種特別股股東亦無要求新光金收回其所持有之特別股之權利。
(七)乙種特別股屬無到期日,但新光金得於發行屆滿七年之次日起隨時按原實際發行價格,收回全部或一部之已發行特別股。未收回之乙種特別股,仍延續前述各款發行條件之權利義務。於乙種特別股收回當年度,如新光金股東會決議發放股息,截至收回日應發放之股息,按當年度實際發行天數計算。
(八)新光金以現金增資發行新股時,乙種特別股股東與普通股股東有相同之新股優先認股權。
(九)乙種特別股股息配發時,按特別股發行先後順序訂定配發順序。

四、產業類別、上市股票代號及簡稱:
(一)產業類別:金融保險業
(二)代號:2888B
(三)簡稱:新光金乙特

五、上市股票英文名稱及簡稱:
(一)英文名稱:Shin Kong Financial Holding Co., Ltd. Preferred Shares B
(二)簡稱:SKFHPSB

六、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80328219

七、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單一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五、全體大陸地區投資人不得達百分之十。

八、僑外資投資上開公司持股限額:無。

九、其他:上開公司現金增資股款繳納憑證係採無實體發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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